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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

发布日期:2016-10-06    作者:高震律师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社会危害性大,常使被害人没有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损失没有法得到及时赔偿,侦破案件的难度增大,因此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什么是“逃逸”?现代汉语词典中对“逃逸”一词的解释是“逃跑”的意思,但是否所有“逃跑”都是“逃逸”呢?必须具体情况分析。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是肇事者必须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如果将发生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或离开现场都统一认定为逃逸,显然有悖于立法精神,其主观上是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不足之处。通常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其部门规定在责任认定书上认定逃逸,而法院在审判时,充分考虑整案的事实和证据,在判决书上不认定为逃逸,以致出现执法机关所做的结论在前后出现矛盾,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二“逃逸”在时空上也应有一个必要限制:即肇事者离开现场的行为的时间、地点、天气等,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本案在凌晨暴雨恶劣天气下发生事故,您对事故并不知情,所以主观上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故意,所以不应认定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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