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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礼金的归属法律无明文规定

发布日期:2016-10-08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中国是礼仪之邦,参加亲朋好友的婚礼,向举行婚礼的新人赠送的喜钱,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又表达了对新婚夫妻幸福生活的美好祝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结婚礼金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结婚礼金...  摘要:中国是礼仪之邦,参加亲朋好友的婚礼,向举行婚礼的新人赠送的“喜钱”,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又表达了对新婚夫妻幸福生活的美好祝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结婚礼金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结婚礼金到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送给谁就属于谁的财产呢?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请求分割婚姻礼金的案件逐渐增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分析受理的此类案件,发现其产生原因主要是夫妻结婚不久,因感情不和或其他人为干预要求离婚并请求分割包括婚姻礼金在内的财产。
结婚礼金
  结婚礼金如何分割,法律无明文规定
  分割结婚礼金案件的显著特点是新婚夫妻结婚时间较短,缺乏双方父母的支持,一方在成长背景、经济基础、文化层次、工作职务等方面明显优于另一方,处于优势一方的家庭负责操办婚礼,婚礼上所收礼金的绝大部分是该方父母的亲朋好友、领导同事给予的,且这部分礼金多由处于优势的一方或其父母保管。一旦夫妻关系濒临悬崖,特别是婚姻关系因优势一方的过错难以维持时,劣势一方主张分割数额不菲的婚姻礼金就会在所难免。
  婚姻礼金俗称“份子”钱。结婚给“份子”体现了中华民族礼尚往来的传统习俗,表达了对新婚夫妻幸福生活的美好祝愿,累加的“份子”亦是一笔可观的收入。现有法律对婚姻礼金的性质和归属无明确规定,学理上关于婚姻礼金性质和归属的认识亦不尽相同,一种认为属于新婚夫妻共同财产,一种认为哪方亲朋给予则归属哪方个人财产,一种则认为表明赠与给哪方的则归属哪方所有。实际诉讼中,处于优势一方认为“份子”钱中的大多数都是其父母的亲朋好友送的,且这部分礼金还需要其父母日后归还,与对方毫无关系,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处于劣势一方则认为礼金是来宾对新婚夫妻的祝福,受婚礼场合和赠与目的的特殊限定,礼金应属于新婚夫妻共同所有,己方有权要求分割。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处理请求分割婚姻礼金的案件,除了要考虑法律原则、举证责任和可予参照适用的法条规定外,还要结合人情世故、一般社会经验法则和婚姻举办花销等方面情况,力争使案件处理得更加公平合理。
  法官支3招避免结婚礼金纠纷
  尽管法院受理的请求分割婚姻礼金的案件数量不算太多,但由于婚姻礼金涉及人员多,影响面广,关系每家每人利益,因此,如何减少甚至避免因礼金纠纷而对簿公堂则成为新婚夫妻及其父母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对此,法官做如下提示。
  一是婚姻礼金登记本应作详细记载。婚宴上的礼金登记本不是炫耀和显摆,而是对亲朋好友赠送礼金的详细记录。礼金登记本不仅要记载来宾姓名和礼金数额,更要分门别类记载来宾属于新婚夫妻双方还是其父母的亲朋好友。如此记载不仅能将礼金登记本作为美好回忆的载体,亦能使得婚姻礼金的来源一目了然,便于日后回赠还礼。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一般规则,一旦发生纠纷,礼金登记本可以为礼金归属和数额的认定提供直接证据。
  二是新婚夫妻及其父母应事先明确约定。婚姻礼金涉及一般民法上的赠与和婚姻法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由于其来源复杂,赠与对象和目的不易判断,加之法律无明确规定,因此,新婚夫妻及其父母对婚礼上收受的礼金进行明确约定十分必要。约定内容可包括置办婚宴费用是否在收受的礼金中扣除,收受的礼金归谁所有,将来的回赠还礼由谁负担等。根据意思自由和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民法精神,将婚姻礼金自愿约定为属于新婚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的父母所有,不仅不违反法律规定,反而能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
  三是明确来宾的意见和意图。婚姻礼金本质上是一种赠与,是亲朋好友对新婚夫妻甚至对双方家人的一份祝福。一般而言,如果来宾无明确的赠与对象,应当认定是对新婚夫妻的共同赠与,并作为新婚夫妻的共同财产对待,离婚时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如果亲朋好友赠与礼金时,特别表明其礼金是给男方或女方或其父母等家庭成员的,则应尊重来宾的真实意思表示,将这部分礼金认定为属于特定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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