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之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6-10-27    作者:宋长贵律师
中小企业对于公司人格混同的风险重视不足,容易受股东个人的高度控制,在经营过程中形成公司与股东、关联公司之间、母子公司之间人格的不独立。
(1)因财产混同,导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财产混同的情形有:企业主随意挪用公司资金;母公司随意处置子公司的资产,控制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关联公司的成本由一个公司承担,而盈利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公司经营场所、主要生产设备和办公设施与其股东、关联公司的营业场所基本同一;股东、关联公司与公司财务公章的混用等。这些情况都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因机构混同,导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交叉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和姐妹公司之间,通常表现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致,相互兼任、统一调配,参与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员一致。甚至存在子公司没有管理层、母公司管理层即为子公司管理层等情况。
3)因业务混同,致使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关联公司之间的主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等发生混同。通常表现为:公司在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中丧失独立意志;股东、关联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共同业务,由一方实际控制和实施等。
4)人格混同不仅需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企业主利用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优势随意将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除了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5)“一人公司”对财产的对立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公司与股东之间更容易混同。因此《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对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自证清白,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从败诉案件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主编:邓海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萃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