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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诉讼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6-10-29    作者:许仙凤律师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3)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4)撤诉的案件,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5)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6)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上诉案件,其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也按此办法解决。(7)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履 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8)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如果败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还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9)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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