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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进水报废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5日某公司为其车牌号为陕A06Y18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在内的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1年4月16日至2012年4月15日15时止),保险费为4002.13元,某公司当日就全额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上述保险费,保险公司未向某公司交付保险附加条款,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某公司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2011年9月5日,某公司员工雷某驾驶陕A06Y18号车从庆城前往西安途中,经211国道南义乡街道南200米处,因路面积水致行驶中的被保险车辆发动机损坏,雷某及时报险,某保险公司派员至现场查勘后,雷某支付拖车费400元,将出险车辆拖至被告指定维修单位,经该公司维修,修复车辆德费用为35445元。随后,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以发动机部分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某公司负责人找到本律师并介绍了相关案情,根据对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及日常积累的办案经验,本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无效,双方经洽谈建立了委托关系,本律师积极准备案件需要的资料及相关证据,一切准备充分后本律师代理原告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最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额支持了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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