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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也可构成刑事案件”【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11-04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要旨】梁波律师谈“医疗事故也可构成刑事案件”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刑事判决书(2015)射刑初字第00183
【案例编写人】梁波律师工作室
【案例整理时间】20161029
【案情简述】被告人刘XX在担任XXX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期间,在被害人陈XX家中为其诊疗,仅经过简单的体温测量等检查后,即用自带的抗菌素配制了4瓶共计1000毫升的静脉注射液,给予陈XX静脉输液治疗,输液开始后不久即离开,约十分钟后,家属发现陈XX神志不清、抽筋,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医疗事故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刘某甲在对陈某乙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1.在对陈某乙未作出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即联合使用了抗菌药物,特别是头孢噻肟钠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违反了卫生行政部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在为陈某乙输液后不久即离开,违反了诊疗常规。导致陈某乙输液过程中发生过敏性休克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此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梁波律师点评】
被告人刘XX对陈某乙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输液时不在场观察,病人出现药物过敏性输液不良反应,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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