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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6-11-08    作者:宋长贵律师
基本案情:
甲因资金流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2月甲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5万,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信用担保,被告在该借条上签字同意担保。但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因甲不偿还借款,2015年2月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其保证期间,被告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债务人申某向原告借款时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甲未向原告清偿借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在保证范围之内还款,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对其辩称的事实和理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判决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点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是没有先诉抗辩权的。那么,如果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可以在多长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呢?对此,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本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甲与原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在原告起诉后的合理期限内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保证期限才刚刚开始起算,因此被告的保证责任仍在保证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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