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下)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案中,原告银行与被告进出口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被告进出口公司未按约支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故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
被告投资公司公司承诺对被告进出口公司所欠本金、利息及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故原告应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被告投资公司主张保证责任。现原告于2004年9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投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间,故原告银行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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