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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向代驾方“代位求偿”

发布日期:2016-11-10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412月份某天晚上,钱先生开车与同事在外聚餐,事后钱先生叫了代驾。代驾公司接单后,派陈师傅前往驾驶。陈师傅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路基损坏,后经交警认定,陈师傅负全部责任。
    钱先生所开车辆登记在其儿子陶先生名下,该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陶先生是被保险人,险种含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后来保险公司根据汽修公司提供的结算单及发票向陶先生进行了赔付,随后,保险公司将代驾公司、陈师傅告上法院,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保险理赔款2.65万元。
二、法院审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钱先生与陶先生作为本案第三人。代驾公司主张与钱先生事前签署了《代驾服务协议》,约定代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代驾公司仅承担被代驾车辆有责部分的差额赔偿。本案中,商业险已将车辆全部损失赔偿完毕,对被保险人来说,其无权再向被告主张权利,保险公司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先生系被保险人陶先生之父,其委托陈师傅代驾,符合“被保险人允许”之条件,代驾人具备投保车辆相应的驾驶资格,符合“合法驾驶人”之条件,且保险公司对代驾人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代驾公司所提协议系格式合同,涉案条款又系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但代驾公司并未尽到该义务。故而法院确认该条款对钱先生与陶先生不具约束力,代驾公司不能对抗保险人的追偿权。法院最终判决代驾公司向保险公司赔偿2.65万。
三、法律依据
《保险法》
12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7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6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60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62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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