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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伪基站发生诈骗短信近万条被法院判缓刑的案例(泰安刑事马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6-11-11    作者:马家强律师
利用伪基站发生诈骗短信近万条被法院判缓刑的案例(泰安刑事马律师推荐)
原标题:康某某诈骗罪齐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33日至4日,被告人康某某驾驶车辆先后至济南市区、齐河县城区,利用“伪基站”设备冒充农业银行客服电话95599向当地的移动、联通手机用户发送虚假短信60000余条,后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201634日该伪基站数据库实际发送诈骗短信数量为7928条。201634日晚,被告人康某某被齐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康某某手机收到短信、康某某与上家“生存”、“六六大顺”聊天记录、闽CK380Z在济南市、齐河县境内轨迹及部分图片、汽车租赁合同、康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营业执照复印件、背景信息联查报告、办案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德公物鉴(电子)字(2016207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齐河县公安局电子物证中心勘验报告书及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仍帮助发送诈骗信息7000余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康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未遂,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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