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泰山区法院刑事诈骗罪缓刑判决书(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6-03-31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山区法院刑事诈骗罪缓刑判决书(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原标题:苟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网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苟某某。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刑诉(201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苟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4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x、被告人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年底,被告人苟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赵某后,编造虚假身份,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2月份分多次骗取赵某人民币16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苟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24000元,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在庭审中基本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赵某的陈述;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谅解书、账户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鉴于其系初犯,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经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苟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6500元(已退赔)
泰山区法院刑事诈骗罪缓刑判决书(泰安刑事律师推荐)原标题:苟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