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发布日期:2016-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延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反垄断法将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反竞争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如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作为内国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从事的垄断行为自不待言;但是考虑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活动(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的影响并不限于一国境内。为此,该法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是在参考了许多国家的竞争法之后作出的、符合国际惯例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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