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提起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日期:2016-11-16 作者:110网律师
经调查,从2014年8月起,韩某等3人在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经营的调料行内,多次销售假冒食用盐9.45吨,办案民警后来在其仓库内又查获同批未销售的假冒食用盐9.7吨。
今年5月,被告人韩某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王某等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冒食用盐,违反有关管理条例,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属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审查后,依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于今年6月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就此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回函明确表示,同意以原告身份向韩某等3人提起诉讼。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被告销售的假冒食用盐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且被告对此未向消费者做出说明,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11月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判长当庭宣判,要求3名被告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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