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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09-02-24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政策问答
 
一、 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共几章,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51日颁布施行。新《拆迁规定》包括:总则、拆迁管理、拆迁补偿安置、拆迁评估、法律责任、附则,共计六章五十七条。
  二、 《拆迁规定》适用哪些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三、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区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拆迁、管拆分离、严格监督的原则。
  四、 房屋拆迁当事人,包括哪些主体?
  拆迁当事人是指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利害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五、 拆迁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一)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以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可以申请裁决。
  六、 拆迁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一)拆迁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二)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三)拆迁期限结束,拆迁人应当将收回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四)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七、 被拆迁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一)被拆迁人按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要求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二)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裁决。(三)拆迁人未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 被拆迁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一)被拆迁人须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或者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二)被拆迁人按照规定,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三)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周转用房的,应当按时腾退周转用房。


  九、 我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由谁编制?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建设、发展改革等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县政府应当按照各自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职能,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编制工作。
  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十一、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哪些活动?
  拆迁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在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他项权利登记。
  十二、 什么是拆迁期限?
  拆迁期限是指自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开始之日到拆除房屋结束之日。
  十三、 什么是搬迁期限?
  搬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起止时间。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十四、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二)补偿安置方式;(三)货币补偿金额;(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五)搬迁期限;(六)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的方式;(九)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 房屋拆迁公告由谁公布?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十六、 拆迁当事人在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怎么办?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裁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十七、 房屋拆迁裁决书包括哪些内容?   裁决应当包括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搬迁期限、临时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复议和诉讼时效等内容。
 
  十八、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 什么情况下应当举行行政裁决听证?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者比例较高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举行听证。
  二十、 什么是行政强制拆迁?   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二十一、 什么是司法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也可以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十二、 申请行政强迁前,应对哪些内容举行听证?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裁决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举行听证。
 
  二十三、 拆迁范围内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尚未确定为文物、历史风貌建筑的应如何处理?   拆迁范围内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尚未确定为文物、历史风貌建筑的,在规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报有关部门确认,予以保护。
 
  二十四、 拆迁期限结束,收回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如何处理?   拆迁期限结束,拆迁人应当将收回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被拆迁人未交回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拆迁人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二十五、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有几种?   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外)涉及国家和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项目,在同一区位内有定向还迁安置房屋并且建筑面积不低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以房屋产权调换为主。
  二十六、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如何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拆迁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二十七、 什么是新建普通商品房?
  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是指剔除别墅、精装修、特殊设备设施配置、经济适用房以及其它特殊因素影响价格的住宅商品房。
  二十八、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如何确定?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中拆迁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确定。
  二十九、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如何结算差价?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三十、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一)公有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计租面积换算成的建筑面积确定;(二)公有非住宅房屋、私有房屋和其他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十一、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如何执行?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5%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9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80%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
  三十二、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如何处理?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其中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三十三、 拆迁非公有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如何处理?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三十四、 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是否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三十五、 评估机构如何确定?
  拆迁项目确定后,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向社会发布信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提出拆迁评估作业申请。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在公证机关监督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拆迁项目的评估机构。参加抽签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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