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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扣押的财物应依法处理

发布日期:2016-11-27    作者:石志忠律师
刑事案件扣押的财物应依法处理
金某因盗窃罪被判刑,但其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扣押了本人配戴多件金器、佩玉以及现金,判决书中也没有提及,现在让其妻去公安机关索要,问对于被扣押的物品是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对于有关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物程序及其处理,总的要求是扣的明白,如要制作清单,妥善保管;处理的清楚,随案移送,依财物的性质,按规范处理;不得私自处理占用,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撷取相关重点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 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告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宣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第三百六十七条:“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涉及财物未随案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查封、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将执行回单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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