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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量刑标准(第385条、386条、388条)

发布日期:2016-12-09    作者:叶庚清律师
受贿罪量刑标准
(第385条、386条、388条)
罪名
概念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
违法的构成要件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代征、代缴税款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据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客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对象
公私财物
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观
故意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
目的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量刑
标准
依照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
数额较大
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2
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多次索贿的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数额巨大
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2
其他严重情节
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多次索贿的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数额特别巨大
300万元以上
2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5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多次索贿的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死刑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死缓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终身
监禁
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比
本罪与接受馈赠的区别
1
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
2
有无馈赠的适当理由
3
受馈赠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
4
是否承诺为对方谋取利益或者正在或者已经为对方谋取利益
5
馈赠的财物的数量与价值
6
馈赠的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
如果借接受馈赠之名,行受贿之实,则应以受贿罪追究责任
本罪与获取合理报酬的区别
本罪
获取合理报酬
如果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从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政策和行政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休假时间,用自己的劳动为他人临时进行某项工作或提供某项服务,而获得合理劳动报酬,不属于受贿行为
本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受贿罪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有求于己的人的财物,属于索贿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名,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并没有而且也不打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够成受贿罪,应以诈骗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以要挟、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本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本罪
“斡旋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主体不同
国家工作人员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侵犯客体不同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妨碍
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
行为方式不同
利用的是行为人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进行
利用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 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 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对“谋利”的要求不同
索贿人的主观恶性程度高于被动收受者,因此此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
都要求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必须是不正当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被动收受财物,此时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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