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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与行纪合同应该如何区分?

发布日期:2016-12-15    作者:邓普云律师
居间人与行纪合同应该如何区分?
  居间合同的定义上文我们已经提过。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按约定支付报酬的合同。两者虽然都是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但是差别还是很明显的。
  两者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是基于与委托人的约定和指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居间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者中介服务,买卖能否做成,在委托人和第三方决定。日常生活中超市里面卖的很多商品,就是超市与供货商之间签订了行纪合同,而常见的房屋中介、按揭抵押中介则是委托人与中介方签订了居间合同。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居间人只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只要居间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委托人与第三方在居间人的参与下签订下来的合同,居间人不享有也不承担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但是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是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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