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对方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

发布日期:2016-12-16    作者:宋长贵律师
新公司规定公司章程记载经营范围,并应当登记。那么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在公司交易中,交易方往往担心对方是否超出经营范围签定合同,担心合同是否因此会无效。根据相关法律,小编结合具有案情做如下分析: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A市商贸公司与B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签订了—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商贸公司供给该综合门市部250吨进口螺纹钢,总价款为40万元,商贸公司应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同年10月25日,商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螺纹钢250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综合门市部前往接货并支付价款,后者则以种种借口拖延。为避免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商贸公司于11月10日将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由于多次催促提货未果,商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被告则称自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为一家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明显超越其经营范围,但并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外”。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宋长贵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也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章程应当载明事项”中规定章程必须载有经营范围。
  其次,对于企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等,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此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最后,上述所谓限制经营,即体现为国家产业的规制;所谓特许经营,即国家宏观经济和整体社会利益的经营活动,如烟草专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药品等;所谓禁止经营,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电器零配件显然不属于上述范围。综上所述,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从民法角度来讲,是有效的。 


【宋长贵律师在此提醒】
  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进行经营的企业,合同相对方虽然在民事纠纷上无法进行权利救济,但是可以在行政角度进行维权,例如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等公力救济。总而言之,为避免交易过程中的纠纷,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作足够的调查,以便缩小合同过程中的风险。
编辑:姚雨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蒋艳超律师
湖北武汉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袁珍律师
湖南长沙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81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