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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退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6-12-19    作者:110网律师
企业的建立不仅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同时,企业的发起人也要本着公平、自愿原则达成友好合作协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顾名思义,人合公司的进退要求也就比较严格,而普通合伙企业也属于人合公司。那么,普通合伙企业的退货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华律网小编为你解答。
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条件:
一、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通知退伙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当然退伙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四、除名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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