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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包装盒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被处罚

发布日期:2016-12-24    作者:钟如超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新《商标法》实施,明文规定“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包装和宣传,但是临沂市一品牌红木家具销售商打出的广告居然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日前,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了这起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案,当事人被罚款5万元。这也是新《商标法》实施以来,我市查处的首例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案。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家具经营部在户外广告中违法使用“中国驰名商标”进行产品宣传,要求查处。该局执法人员遂前往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该局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某商城内销售某品牌红木家具。当事人从2016年初起通过我市某广告公司在一户外电子屏上发布品牌宣传广告,其广告主要内容中含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价格标签上,均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联系广告公司撤除已发布的违法广告,并对其经营场所的价格标签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万元。
2001年“驰名商标”在第二次《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本意是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更好地防止被侵权。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品牌美誉度的捷径,甚至在广告中标明“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
 
针对这一现状,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本质上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
立法的目的是消除不正当竞争。
 
驰名商标应根据当事人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明确禁止以“驰名商标”做广告宣传。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作广告宣传,是让驰名商标回归其本源——保护知名品牌,打击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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