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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社厅公布十大欠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6-12-2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岁末年初,又是欠薪违法行为易发高发期,为了警示企图通过欠薪逃避工资支付责任的用人单位和经营者,广东省人社厅整理了近年来十大欠薪犯罪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案例1                            广州花都包工头欠薪百万被判刑 
201511日凌晨0022,广州花都某工地40余名工人在工地项目部聚集讨薪,花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介入处置。经查,该工地包工头唐某因与工地项目部发生工程分包合同争议,拖欠70余名工人工资218.7045万元。经协调,该工地项目部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垫付41名工人56.8677万元工资。115日,花都区劳监大队对唐某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123日前支付所拖欠工人的工资,但唐某逾期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127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29日,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政府综合大楼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51211日,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无视国法,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2             深圳某鞋业公司老板欠薪逃匿被判刑 
2014101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接到投诉,称深圳市某鞋业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经查,该公司拖欠71名员工20146月—10月工资总额约62万元。20141013日,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期限届满该公司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实际经营者曾某则去向不明。 
20141231日,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将案件移送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分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曾某于2015617日被刑事拘留。201592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曾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5930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3                重庆某建设公司承包人欠薪被判刑 
20141224日,康某等人到珠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称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大桥项目拖欠工资。经查,该公司承接了工程项目后,又把其中一些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刘某承包。刘某再雇请康某等人进行施工,并负责支付工资。经查明,该公司已将工程款按工程进度超额支付给刘某,不存在拖工程款问题。承包人刘某在康某等人提供的欠薪工资表上签名确认拖欠14名工人工资共计43.0351万元,并称该项目亏损,无能力支付工人工资。 
20141229日,珠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分别向重庆某公司和刘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于201516日前支付康某等工人工资。2015115日,由于该公司和刘某经责令后仍未改正,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珠海市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116日,珠海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调查,并将承包人刘某刑事拘留。 
经处理,刘某归案后与康某等12名工人签订和解协议书,支付了拖欠工资26.4540万元人民币。2015318日,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对承包人刘某提起公诉。2015513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案例4                   佛山南海某洗涤公司老板欠薪逃匿被判刑 
佛山市南海区某洗涤服务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了李某等25名劳动者20146月至9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18.5915万元。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同年108日、16日两次通知谭某接受调查处理。同月28日,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欠薪。谭某拒不到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处理,并逃匿。2014114日,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5318日在湖南长沙南站将谭某抓获归案。 
2015720日,经法院判决,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事实属实,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5              梅州某工程承包人欠薪逃匿被判重刑 
梅州某工程承包人刘某与某项目经理部发生工程结算纠纷,造成从20144月起拖欠32名民工的劳动报酬人民币69.273万元。经五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协调,刘某于20141212日返回工地与民工代表协商,无果并再次失联。监察机构于20141218日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公告送达,督促刘某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但刘某逾期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 
鉴于本案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大,影响比较恶劣,五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517日将此案件移送五华县公安局立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五华县公安局受理后,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罪名将刘某缉拿归案。2015723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6          惠州大亚湾某企业承包人欠薪逃匿被判刑 
2014910日至23日,惠州市大亚湾区人社局陆续接到某工地项目76名工人投诉,称某企业有限公司拖欠约100多万元工人工资。经查,该房产项目的施工单位是某企业有限公司,20136月份该公司将三期一标段的泥水工程分包给自然人罗某,合同约定为821.25万元的工程量。罗某于20139月份招用这批工人进场施工,至20148月,工程完成约90%,该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661万元。自8月底,承包人罗某电话无法联系,工人工资未付清。大亚湾区人社局于20149月份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报送有关用工材料接受审查,并派人到场配合处理。公司诉称,前期已支付罗某工程款661万元(有支付凭证为据),经与监理公司一起核算,罗某班组完成约569万元的工程量,公司已超付92万元,但罗某没有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到人社局投诉。 
919日,大亚湾区人社局向罗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及告知书,要求罗某在922日前接受调查并到场配合处理,但罗某逾期未到场配合处理,电话也无法接通。923日大亚湾区人社局向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下属班组被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但罗某逾期未支付。 
2014108日,大亚湾区人社局以罗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区公安局立案后,迅速开展网上追逃工作,于2015121日在梅州市将罗某抓获。在大亚湾区人社局与区公安局的调处下,罗某与下属各个班组再次核算了工程款的真实数额,最终由某公司垫付了该批工人工资共计61万元。 
2015810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判决罗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6个月。 
案例7          东莞某家具公司老板欠薪逃匿被判刑 
东莞寮步某家具公司因经营不善,自20148月开始拖欠工人工资。20141118日,公司实际经营者高某为逃避支付工资逃匿,关掉手机逃往辽宁省本溪市。经查,共拖欠120名工人工资共计109.2060万元。1119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寮步分局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欠薪,但高某一直未返回寮步,也未支付。1121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213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浑南中路建设银行门口将高某抓获归案。 
2015512日,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无视国法,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8      中山某服饰公司法人代表欠薪逃匿被判刑 
20131228日,中山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员工罗某等25人在公司内停工,称该公司部分财产已被转移,尚未支付员工201311月至12月工资,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及主要负责人毕某已无法联系,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经查,该公司已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其法定代表人杨某及主要负责人毕某已无法联系,不知去向,尚未支付罗某等25名员工2013111日至1228日期间工资,共计656413元。中山市局多次联系杨某、毕某均未果,遂于20131230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张贴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责令该公司于20131231日前支付罗某等25名员工2013111日至1228日期间工资,公告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及主要负责人毕某,于2013123115时前到中山市局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但杨某、毕某未按要求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中山市局于201412日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局门户网站公告通知杨某、毕某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期满后,两人仍不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公司已构成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山市局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于201416日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201416日,公安机关立案调查。20141014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5414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毕某及实际经营者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毕某不服中山市中院判决遂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2015624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例9          江门某公司车间经营者欠薪逃匿被判刑
江门蓬江区某洗水公司车间经营者纪某因经营不善,自201412月开始拖欠该车间工人工资。2015819日,车间实际经营者纪某为逃避支付工资逃匿到外地。经查,共拖欠77名工人的工资累计人民币947296.8元。2015820日,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公告形式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欠薪,纪某逾期仍未支付。2015829日,该案移送公安机关。912日,纪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 
20151217日,法院审理认为,纪某无视国法,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纪某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10            云浮某公司承包人欠薪逃匿被判刑 
2014714日,某商住楼(二期)建筑工地民工彭某、冯某等32人在开发商云浮罗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陪同下集体到访罗定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承包人张某收到工程进度款40万元后在未支付工人工资情况下出走,无法联系去向不明,致使43名民工工资55.94万元无法追讨。 
经查,承包人张某与肇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承建该商住楼(二期)的主体结构模板分项工程,并雇请工人进行施工。按工程进度情况,2014711日,房地产公司代建筑公司向张某转账40万元工程进度款用于发放工资,712日张某将其中的12万元交给同乡李某以支付部分民工工资,随后采取关闭手机等方式断绝与工人联系并于当日携剩余款项逃离罗定。722日,罗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同时责令建筑公司及张某限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在无法直接与张某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将责令支付文书以邮寄投递到其户籍地以及在建筑工地、张某出租屋处以张贴公告方式通知张某。经房地产公司与被欠薪工人核算,722日由房地产公司代建筑公司垫付43名民工工资581030.74元平息纠纷。而张某经责令支付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一直处于失联状态。 
2014731日,罗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罗定市公安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于125日被抓获。201586日,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贴士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何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广东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采取逃匿、转移财产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欠薪涉嫌犯罪行为,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案件移送衔接,坚决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我省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6市)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包括汕头等其他剩余15市)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将以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为欠薪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王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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