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广州合伙人擅自以企业名义做担保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6-12-26    作者:张静律师
被告牛某向原告金某借到现金10万元,并出具借条。随即,牛某还向金某出具借款保证书一份,担保人为某钢铁厂。借款到期后,金某向牛某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根据工商登记,钢铁厂为合伙型企业,该企业合伙人为牛某和文某二人。金某将牛某、文某两位合伙人一起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金某与被告牛某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牛某在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借款提供担保,尽管有损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但对善意第三人仍然有效。被告钢铁厂、文某对其损失,亦可向被告牛某寻求赔偿。
 
律师解答:合伙组织执行人在全体合伙人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作主张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的问题,对此问题,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即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合伙企业中,经过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相关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