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6-12-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
本人接受×××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案由应为分家析产纠纷更为适宜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或者生活的需要,或者由于不能一起共同生活,而要求他们分割他们共同共有的财产的法律行为,分家析产所分割的是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本案中,原、被告八人同为未央区××村×××号户籍登记在册家庭成员,被告李××作为户主(以下简称乙方)与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按照协议内容,拆迁安置所得应为家庭按份共有财产,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分家析产纠纷更为适宜。
二、被告李××与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中安置的住宅房屋65平方米归原告所有;被告应依法返还已领取的原告所得20平米商铺分红40000、拆迁奖励费5000元、2015年领取的养老基金20000元(安置房65平方米,现金共计65000元)
1、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2、原告×××与被告李×结婚后,原告将户口迁入西安市未央区××村××号,成为被告家庭成员,2008年2月4日被告李××作为户主与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按照乙方户籍在册人口人数人均85平方米,其中住宅65平米,经营用房20平方米(其中10平方米甲方无偿提供,另外10平方米用产权面积等面积置换)标准安置。在第六条第三款约定,乙方在××村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伍天内签订本协议并交付拆迁房屋,甲方按每人¥5000元标准支付乙方(共8人)搬迁奖励费共计¥40000元。
3、2011年至2015年5年间,其所在村组每年每人20平米商铺分红8000元共计40000元也均由被告领取,并且被告于2015年领取了原告的20000元养老基金,以上所得均应依法返还原告。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律师:马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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