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建议和审判对策
(一)制定统一的清算法,构建统一的清算法律体系。公司清算与公司类型没有逻辑关系,故不应按照公司类型来制定企业清算法。另,破产清算与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有所区别,但可求同存异。三类清算存在统一的基础,对不同的方面可以通过特别条款予以规定。因此,应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清算法》或称《公司清算法》,构建统一的清算法律体系。
(二)正确分析与界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与清偿责任的转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为清理义务而不为时,能否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法理,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依据现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运营过程中有投资不到位或抽逃资金的情况发生时,要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也应如此。对债权人而言,清算是债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债权的最后一道保障。在公司未经清算即予注销的情况下,本应作为清偿债务的原公司责任财产便转由股东占有,其性质与投资不实、抽逃资金等一样,同属侵害债权人利益,危害交易安全的行为,在处理原则及方式上两者应当具有一致性,即在股东占有原公司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当然,司法实务中关于股东如何承担清偿责任又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追究清理人的侵权责任,由清理人负责清偿被撤销企业所欠债务。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清理人应对被撤销企业债务承担直接的清偿责任。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因为,让股东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显然违反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原则,只要股东能够提供可信证据比如财务账册等,表明其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对社会、对债权人有了一个明确的交待,那么经营的正常风险就不应当由股东个人独自承担,当然,在目前,股东恶意逃债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当有限责任公司出现终止的事由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段合理的期限内,股东不为清算义务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其自愿放弃有限责任保护原则,由股东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 上一篇:我国公司清算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下一篇:公司清算之审判实务中几种情形的处理
相关文章
- ·公司清算中的难点及立法建议
- ·公司清算中的难点及立法建议
- ·我国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立法的建议
- ·发展我国跨国公司并购的立法建议
- ·公司并购的立法建议
- ·对现行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的修正建议
- ·企业(公司)注销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立法
- ·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立法分析
- ·公司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 ·论公司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 ·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立法设想
- ·【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立法完善
- ·【清算】公司清算立法
- ·公司清算之审判实务中几种情形的处理
- ·【公司清算】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立法构想
- ·【公司清算】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立法表现
- ·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中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建议
- ·论公司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 ·肖扬建议立法完善审判监督制度 力改申诉成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