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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证委托他人卖房后,还能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6-12-28    作者:张静律师
年近八旬的陈老太通过万女士的介绍向刘女士借款,并以名下一套自有房屋作为担保。同日,陈老太与万女士签订委托书,授权万女士有权代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及出售等相关事宜。随后万女士办理了房屋抵押公证手续。
后因陈老太未能偿还刘女士的借款,万女士代表陈老太与常先生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低价出售给常先生。陈老太被迫离家,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常先生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着房屋交易价格明显过低、合同多数条款空白、买房人从未看过涉案房屋等众多疑点,并结合相关案情,认为万女士与常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行为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显失公平,故判决撤销了陈老太与常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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