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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民人身自由的司法保障

发布日期:2009-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对于陷匿、毁弃和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人,一经发现,要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新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通过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法治国家的标志。而公民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是涉及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的权利,即公民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权利。刑事司法不仅可以通过刑罚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和一般公众的人权,而且刑事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可能产生最严重的影响,也更鲜明地反映一个国家人权的发展状态和水平。

  一、我国政府对社会救助制度实行重大改革

  孙志刚事件催生了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2003年,废止了沿用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更加符合法治精神、体现人文关怀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强化严格执法,突出执法为民,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严格执法程序,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了内部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查处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滥用强制措施等侵犯人权行为,积极开展现场督察和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和保障人权。与此同时,公安部大力加强和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集中推出30项便民利民措施,受到全国人民的普遍好评和欢迎。

  二、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程序方面执行标准不统一,加之个别法院在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把关不严,前些年陆续暴露出差错案件:佘祥林案、李久明案、杜培武案、滕兴善案……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共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方面的司法解释20件。

  1、 纠防超期羁押,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专门受理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加强社会监督,逐步建立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机制,当年共纠正超期羁押25736人,超期羁押问题基本得到纠正。这是全国司法实践中范围最广、规模最大、涉及案件人数最多的清理超期羁押,极大地加强了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2、社区矫正。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2003年社区矫正{对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不适宜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矫正,促其顺利回归社会}在中国悄然出现。同年7月10日,高法、高检等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是对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体现了我国多年来倡导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它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等。现如今5万余陪审员与法官同权审案,一位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务员说,人民陪审员是由外部人直接深入到司法内部来监督。“我们是实实在在参与审案,这种监督虽是无形的,但是很有效”。与此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也在探索中稳步发展。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赋予公民以实际的监督司法权,尽管可能从某种程度上损害司法的独立性,但确实能对维护司法公平正义、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错误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项“权宜之计”仍然是为了实现司法独立——通过加强监督,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同时促进公平观念的建立,最终实现检察人员独立司法。

  三、法律援助得到有效实施

  我国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始于 1994 年 ,随着这项工作的不断深入 ,法律援助的范围从刑事诉讼领域已扩展到民事诉讼及非诉讼领域 ,受助对象也从单纯的刑事被告人扩大到盲、聋、哑、妇、幼、老等社会弱势群体。实践证明 ,法律援助制度对法律人权的实现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功能。法律援助职能的实施 ,有利于把因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重新纳入法律的轨道 ,使这类最易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稳定的纷争依法得以解决。法律援助制度就其实施宗旨而言 ,负有对弱势群体及特殊当事人实施法律救济的职责 ,这是一个健全的法制所不可缺少的救济机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是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标志 ,也是法律人权真正得以实现的保障。2003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对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以及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使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截至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已建立3150多个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达11700余名。2006年全国各地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1万余件,受援人总数超过54万多人。自2006年以来,北京、河北等6个省市已相继成立专门为农民工维权的公益律师组织,为农民工诉求法律支持开辟了“绿色通道”。 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为三十二万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同比升二点三倍。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共救助一百二十七万人次,同比升一点一五倍,缓、减、免交诉讼费五十四点八亿元,同比增七成有余。

  四、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我国基本保障了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首先 ,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 》为基础 ,以《监狱法 》为核心 ,并由《刑法 》《刑诉法 》《法院组织法 》《法官法 》《检察院组织法 》《检察官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诉讼法 》《民法通则 》《民诉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司法解释所共同构成的法律保障体系。此外 ,还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如《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等 ,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的实现和保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其次 ,建立了各种有效的管理制度 ,如民警直接管理、深入服刑人员生活、学习和劳动三大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等 ,对服刑人员实行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 ,从根本上保证了监所改造秩序稳定 ,包括创建现代化文明监所等 ,为服刑人员的人权实现提供了必要的保障。2003年,司法部以《监狱法》为依据,制定实施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等规章,对在押罪犯的合法权利进一步作了明确的规定。2004年起,监管场所普遍推行了检察官接待制度,加强了在押人员的伙食和卫生防疫监督,重视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财产保护,完善在押人员权利告知制度、检务公开制度和会见等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刑事被害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2005年,司法部出台相关规定,着重解决打骂体罚罪犯、乱收费、罪犯超时劳动等问题,切实保障罪犯人权。同时,中国不断加大监狱投入,提高罪犯生活水平,并进一步完善三级医疗、防疫网络,让每一名罪犯都得到免费诊疗,罪犯的结核病、肝炎等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此外,中国监狱还十分重视对罪犯的心理矫治,一些监狱培养罪犯心理矫治师,以帮助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使其健康回归社会。截至2004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在全国90%以上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实行了派驻检察,监督体制日趋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数据显示,1996-2006年,我国有近5万人被法院依法宣告无罪。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它不是公检部门的错案书,也不是法院的腐败证明,而是“疑罪从无”理念的逐渐深入人心,无罪宣判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纲要涉及8个方面的50项改革措施,其中,明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对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无疑具有重要作用。200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分别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高法、高检工作报告,肖扬表示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贾春旺则强调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慎重逮捕和起诉。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全部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 “中国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 坚持“少杀、慎杀”, “杀者不疑,疑者不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2007年判决死缓的罪犯人数首次高于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人数,有一成半的死刑犯在最后关头被喝“刀下留人”,挽回了生命。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案件收回来,应该是党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做出的一个很重大的部署,从司法的制度上把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有利于惩罚严重刑事犯罪,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树立我们国家形象和国际上人权的保护形象。五年来,依法宣告1.4万名刑事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为32万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同比上升2.3倍;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减少和预防犯罪 .

  我们相信,只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坚持改革和发展,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司法保障会取得更大的进展。

  「注释」

  作者简介:赵林克,女,1957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河北省邢台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法社会学、人权保障。

  [1]、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05年4月)

  [3]、《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新指针》、《人权杂志》2007年第6期 董云虎

  赵林克·河北省邢台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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