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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

发布日期:2009-02-25    作者:刘泽华律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
医疗纠纷诉讼解决的影响
 
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     刘泽华
 
2007102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该规定自20084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医疗纠纷案由”的规定,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更加合法,更加规范。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医疗纠纷案件案由有两个:一个是“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另一个是第四部分“债权纠纷”,总第十“合同纠纷”中的“服务合同纠纷”(总第108)中的第(3)项“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变《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改变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规定没有法律(狭义的,即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依据的先天性缺陷,也改变了在原来情况下法律适用二元化的弊端,更改变了原来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重复进行、相互矛盾、反复进行所造成的纠纷解决历时长、花费高、判决结果矛盾不一的情况,改变了原来医疗纠纷诉讼解决司法实践中混乱的局面,改变了原来司法不公现象严重、社会矛盾严重激化、医患关系紧张、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关系紧张、矛盾激化的局面,改变了原来涉医诉讼上访剧增、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威胁社会稳定的局面。从而使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更加规范、统一、科学、合理,为医疗纠纷的顺利解决提供了有利条件,对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具有深刻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束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局面。
20079月,笔者曾撰文(被收录入《河南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业委员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试行)》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即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属于对行政法规适用的解释,超越了其解释权,属于越权解释、违法解释。所有这些,不仅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二元化与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重复进行的局面,导致诉讼时间长、花费大、司法不公现象严重的混乱现象,并进一步恶化了医患关系,恶化了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造成涉诉上访的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甚至是“医闹”的泛滥、猖獗,其危害性极大。进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纠正、废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规定,纠正“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先天性不足,克服其弊端及危害性,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废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规定。这是笔者继200610月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司法权让渡与医学鉴定越权的成因、危害性及对策初探》(被收录入《河南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业委员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中国思想宝库》、《中国法制新闻网》“法制建设·法制文萃”栏目)一文中指出医疗纠纷诉讼中存在司法权让渡与医学鉴定越权造成的危害以后,又一篇关于医疗纠纷诉讼领域深层矛盾的重要论文。20071029,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438次审判委员会上讨论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取消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规定,增加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规定,克服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规定缺乏法律依据的先天性缺陷,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创造了良好的开端。
二、宣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失效。
由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取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关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的区分便不复存在,该解释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及司法鉴定的程序的适用也失去了基础,成为空中楼阁,无法存在下去。该解释关于法律适用二元化的规定也没有了基础,从而失去生存的土壤,也没有适用的对象。因此,《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宣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失效。
三、促进了医疗纠纷法律适用的统一,促进了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结束。
随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取消,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确立,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要么统一到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法及其解释的适用,要么统一到合同法及其解释的适用上,从而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适用统一到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法及其解释的适用上,促进了过去医疗侵权纠纷法律适用二元化局面的终结。
四、促进了医学鉴定与司法鉴定重复进行的混乱局面的终结,促进了鉴定程序的统一
过去由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区分,导致了医学鉴定与司法鉴定的重复进行,不仅造成了医疗系统利用鉴定特权与资源优势损害患者利益情况的发生,恶化了医患关系,激化了医患矛盾,妨碍了司法公正,而且造成鉴定的重复进行,资源的浪费,诉讼时间的拖延,诉讼成本的增加,也造成了涉诉信访的增加,造成了“医闹”的泛滥,造成了社会矛盾激化与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带来了严重的社会恶果。随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取消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确立,医学鉴定不再是审判案件的依据,不再是审判医疗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从而使医疗纠纷中的鉴定统一到司法鉴定上来。因此,《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促进了医学鉴定与司法鉴定重复进行的混乱局面的终结,促进了鉴定程序的统一。
当然,由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高技术要求等特殊性,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特别是在进行司法鉴定中,也要注意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这就要求在进行司法鉴定中吸收医学专家的参与,甚至成立专门的鉴定机构,由法医、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共同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以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合法性、公正性。在此基础上根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因果关系及作用程度(即过错参与度)判定各方的责任,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五、促进了司法公正
过去由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从而造成最高人民法院超越权限作出《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导致了医疗侵权诉讼中法律适用二元化、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重复进行,医疗系统利用鉴定特权及资源优势损害患者利益的情况发生,进而造成司法判决基于医疗事故鉴定的不公而显失公正的情况发生,严重损害司法公正,造成医疗纠纷司法实践中混乱局面的形成。随着《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的实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取消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确立,医疗系统利用鉴定特权和资源优势损害患者利益的机会不复存在,司法判决基于不公正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的可能性不复存在,从而减少了不公正司法判决出现的机会与概率,为实现司法公正创造了良好的基础与开端,因此,《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规定促进了司法公正。
六、促进了医疗纠纷解决中和谐司法关系的建立
随着《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的实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取消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确立,医疗侵权纠纷诉讼中法律适用二元化局面也宣告结束,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重复进行的时代也宣告终结,医疗侵权诉讼中的混乱局面基本可以消除,司法不公现象大大减少,涉医涉诉上访逐步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减少,司法矛盾逐步减少,促进了当事人之间和谐关系的建立,也促进了和谐司法关系的建立。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颁布实施,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更是践行党的十七大关注民生、创建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体现,是为解决医疗纠纷诉讼领域深层矛盾、避免社会矛盾激化、避免社会矛盾升级的重大举措。它的实施,不仅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影响。它的实施,必将带来医疗纠纷诉讼领域良好局面的形成,必将带来医疗纠纷诉讼领域和谐司法关系的形成,必将促进良好医患关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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