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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形成的资本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17-01-12    作者:110网律师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而形成的公司资本属于公司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而形成的公司资本属于公司本身所有,出资并不导致股东对具体存在的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股东权益是全体股东财产权利的量化表示,脱离具体财产形态而抽象存在,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对某一特定公司资产拥有排他性权利。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的个人财产,也不是全体股东的共同财产,而是公司本身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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