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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您——被“黑”了吗?

发布日期:2009-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近微软为了打击盗版,针对中国市场连续重拳出击。尤其是最近针对消费者的“黑屏突击”事件,引发了社会的不满。许多专家也出来点评此时,沸沸扬扬好不热闹。从最近的新闻联播可以看出,国家版权局、消协等有关部门和组织也出来发表声明,进行表态。还有好多律师,也非常关心此事,有的即时发表评论,有的向有关部门举报,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本事件,笔者也发表一些个人意见,仅供讨论。

  一、手段是否合法?

  这个问题,人们大多数都会回答不合法。可能有其它的回答,但是不会太多。

  左右脑——瓦尔特的博客这样描述:

  “设想这么一个场景:一个人把别人注册了知识产权的图案印在某块布料上,用那块布料缝制了一顶帐篷。这顶帐篷被放置在一个院子里。图案的知识产权拥有人可以选择如下一些动作:

  1、自己撬锁或者跳墙进入院子,涂黑帐篷;

  2、花钱雇人撬锁或者跳墙进入院子,涂黑帐篷;

  3、设计一个机器人撬锁或者跳墙进入院子,涂黑帐篷;

  4、在院子外面搞一台高压水枪,‘远程’喷墨到帐篷上,涂黑帐篷。

  而且,这个图案的知识产权拥有人不是偷偷做这个事情,而是敲锣打鼓地满世界嚷嚷说:瞧一瞧看一看了啊,我要黑你的帐篷了啊,如果你的帐篷被涂黑了,那就是我干的啊。“

  这个设想与微软的行动很有相似性,消费者是否侵权?我们将在以后论述,就算侵权,您也不能自己处置。再做个比方,如果有人杀人了,我们被害人便可以去报复,直接把犯罪嫌疑人干死。此中道理浅之又浅,我们没有必要过多讨论。

  二、目的是否正当?

  此次黑屏事件,很多专家对微软黑屏的目的提出质疑。是打击盗版?抑或是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搞垄断?

  “既然他们想要去偷,我们想让他们偷我们的。他们会因此上瘾,这样接下来的十年我们就会找出某种办法让他们付账。”

  ——比尔。盖茨(1998年接受《财富》杂志采访)

  我们有理由认为,微软在“绑架”中国的消费者,在“强奸”中国的消费者。

  首先,我们可以这样的说:windows的盗版在中国很普及,但是微软却视而不见。很多盗版经营者公开经营,但是我们没有看到微软公司出手打击。俗话说杀一可以警百,但是我们不幸的看到,微软公司在该出手时并没有出手。以至于盗版市场泛滥,甚至可以用欣欣向荣来比喻。因此盗版泛滥与微软放纵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其次,我们看到,微软在本次行动中针对的是消费者,而不是盗版者。我们都知道,人们有时会对网络产品产生一种依赖心里,就像依赖毒品一样的上瘾。卖毒品的一般伎俩就是先免费 “品尝”,然后加倍收取。而这恰恰验证了比尔盖茨十年前的说法,您让我们如何不信。正所谓“君子”一言,驷马难追。

  最后,很多正版用户由于市场盗版的泛滥,也成了此次的受害者。使我们感觉到一次使用,多次收费的效果。我们都知道,我们购买计算机时,大多数商家是为我们安装了正版的windows的。可是在计算机windows出故障时,由于找不到微软进行维修,我们才找维修商,维修商为我们安装了盗版。而这部分人受到打击,显然是微软在不分青红皂白的打击。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微软的这次“黑屏突击”除了为了打击盗版外,还有其他不正当的目的。比如,进一步形成市场垄断。

  三、结果是否合法?

  我们知道使用盗版和盗版是两个概念,就像食用了偷来的面包和偷面包是两回事一样。而此次微软打击的是使用盗版的消费者,而不是盗版者。就凭这一点,足可以推断,微软是另有目的的。作为个人消费者,使用了盗版的著作权是否违法,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项空白。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从中笔者找不到,公民为了自己个人非赢利性的、非传播性的消费,使用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比如我们可以向朋友借一本书阅读,借阅算不算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假如不是借阅,而是复印后回家阅读,那么复印者算不算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再假如我在小书摊买了一本盗版书籍,我买书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我收藏书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作者的著作权。谁也不敢说,你买了盗版书,得罚款,得销毁。这会引起恐慌,我可能正在看书,工商局甚至公安局的来了,你这是盗版书,跟我们走吧!笔者认为这中行为,绝没有侵犯作者的著作权。说句题外话,我们都知道,著作权人对著作付出了一定的心血,因此有偿的使用行为和任何一种向公众传播的行为都应该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反过来思索,假如挺多人可以铤而走险的去盗版,消费者宁可使用盗版产品,而不用正版产品。这样,著作权人就应该好好反思一下了,是自己过于贪婪,还是什么地方出了问题。书回正传,本次黑屏事件,每一个受害计算机用户,最起码从当前中国的法律来看,他们使用盗版的windows是不违法的。

  因此来说,微软针对他们的打击,显然就是不合法的了。

  四、如何予以制裁?

  对于微软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者应如何予以制裁,这是党和政府很难拿捏的一个问题。重了吧!怕引发国际贸易争端!轻了吧!又怕舆论过不去!其实我们没有必要这样瞻前顾后。使用盗版软件,绝不应该称为偷,因为我们多多少少是付了费用的。仔细分析他们这种心里特征,应该说更多的倾向于捡点或者说乞讨。对于乞讨者,绝不应该打击。因为社会没有赋予其丰衣足食的环境,也没有授予其创造财富的技能。中国的网络消费者,在一支独大的微软旗帜下靠捡拾盗版维持一点对知识和自由的饥渴。而此时我们的行业“老大”,却要绕过法律,在我们讨来的饭中洒上一把黑沙。为什么?老大吗!“黑社会老大”的气味十足。因此我们必须对这种行为予以制裁,惩治邪恶,保护弱者。

  有人认为微软并不是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微软本次“黑屏突击”需要用户事先点击 “同意”。同意后微软方可进入进行正版测试,未经过正版认证便被黑屏。用户已经对此结果有了了解,或者说微软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在此种情况下同意并进行此项操作,因此就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黑屏后果。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是不对的。因为很多病毒等破坏性的程序都是给你一个对话框,让你点确认。你一点,毁了,中招了。微软的“黑屏突击”,很有这样的特点。

  那么如何制裁微软的这种行为呢?笔者认为,通过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规定,有关部门及被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微软公司予以制裁。

  1、刑事制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构成犯罪的就可以依照《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我们看到对方点不点同意,并不影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刑法》也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只可惜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犯此款罪。

  “黑屏突击”是破坏性程序,这毫无疑问。中招后就会黑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也不会有太大的争议。这里关键的是后果是否严重。这是由办案人员自由裁量的尺度,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黑屏事件后,笔者才充分理解了,为什么将此罪放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用意了。

  2、行政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我们看第四项,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便应该予以处罚。因此来说公安机关介入此案,是理所应当的了。

  3、民事制裁

  根据相应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电脑及其所附属的软件应用程序属于个人私有物品。没有法律规定公民不得拥有盗版的软件应用程序,也没有法律规定公民必须拥有正版的软件应用程序。就像收藏字画一样,我收藏赝品和收藏真品一样。都不违法呀?对了,画家来了。说:您的,侵犯了我的著作权。然后,把我的赝品砸个稀巴烂。再然后走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合理吗?因此微软以正版测试为由破坏了他人的私有产品,这完完全全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此行为不构成侵犯物权的行为,每一个作者都可以挨家挨户的去作正版验证了。然后将盗版书籍予以没收,或撕毁,或涂黑了——简直不可理喻。

  根据《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电脑这个特殊的物权客体,侵犯它又有一定的特殊性。侵权者既可以破坏硬件,也可以通过远程或直接操作的方式破坏软件。致使所有权者的个人电脑丧失美观性和使用价值。而本次微软恰恰是通过远程控制,操控其他人的个人电脑,使其丧失美观性。因此,它属于一种侵犯物权的行为,这是是毫无疑义的。这时,我想有人一定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您买了盗版软件,装了盗版程序。怎么返回来说所用权者侵犯了您的权利了呢?答案其实是非常简单的,他是权利人,应该妥善保管权利。我们是善意第三人,我们是足可以对抗他的。同时还必须说明一下,所谓的盗版,并不是真正的盗窃。我们使用的盗版是因卖品产生的复制品,假如他微软不为了出售,他就不会有这么多的复制品。因此何谓复制品,何谓卖品,就算他微软也需特别程序方能检测验证。我们第三人如何又能检测出何为复制品,何为正品呢?所以我们第三人的对抗权,是足以对抗微软的版权的。

  因此笔者认为,受害者可以根据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要求微软公司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黄秩和·内蒙古(赤峰市)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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