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判决书上网”助推精密司法
司法的权威从来不在于我们去构建多么宏大的制度语系,而是更深刻地蕴含在司法的细节之中,藏纳于统一、规范、严谨的裁判行为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近日表示,今年年底,省高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要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外,都要挂在互联网上,让社会和群众来监督,来提意见(10月29日《北京青年报》)。
这样的信息再次激起坊间对于判决书上网的呼吁。应当说,判决书上网并非什么新鲜事物,我国此前也有不少法院推行过,国内学者更是早就呼吁“判决书全部上网”。只是以往我们强调更多的是其对司法决策透明和司法公开的民主价值;在我看来,判决书上网对于助推精密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的实用价值或许更值得关注。
司法向来是一门精细的艺术,它不仅需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作出公允的判断,也需要在最终的裁判文书中向社会宣示法律的神圣、公正与理性。作为整个司法程序的最终成果,判决书两头连接着代表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与纷繁复杂的公民社会,是司法输送正义的重要桥梁。一般来说,普通公民除了少数场合下直接旁听庭审,更多的则是通过触摸判决书而感知司法现状的。所以,看似简单的一纸判决,其实是法官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最佳载体,是赢取民众信赖与尊重的重要“窗口”。
现在的问题恰恰在于,我们的这个“窗口”由于长期封闭而布满灰尘。最近的一则“早产判决”刚好为此作了脚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法院的一份判决书竟然“早产”:判决时间是6月4日,而开庭时间却是6月12日。据说该院两年前也曾出现过一次“早产判决”。(10月26日《长江商报》)而类似这样的荒诞现象绝非孤例。据张立勇院长披露,有个法官制作的刑事判决书,居然将受害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的把活人写成了死人;还有一份不长的判决书上居然出现了43处瑕疵。而媒体上频频曝光的“鸳鸯判决书”、“错字连篇的判决书”更是提醒我们:原本作为法官向当事人阐释法律、运送正义之载体的判决书,其质量确实令人堪忧!
而颇为可笑的是,这种判决书质量低劣的现状,却成为一些人反对判决书上网的理由。其依据大多是,在裁判文书整体质量不高的情况下,将所有判决书公开上网,会造成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并影响到目前原本岌岌可危的司法权威。这就好比一个满脸生疮的人,不是去外出寻医觅药,而只是躲在闺中不敢示人。
在笔者看来,目前判决书存在的一些质量问题,恰恰是我们推行判决书上网的直接动因。特别是当其成为普遍性难题乃至形成某种体制惯性的时候,强行将判决书公开无疑是一针强心剂,能有效唤醒一些法官的司法责任心,倒逼一线法官追求精密司法的意识。否则,判决书日复一日的深锁闺中,缺乏公众监督的“阳光照射”,一些身处日常诉累之下的基层法官,可能始终都无法走出无心顾及或粗制滥造的惯性。
避免判决书出现低级错误,还只是推行判决书上网的浅层目的;而借上网的公开机制,推动整个判决文书改革,进而增强我国司法裁判书的说理性和精密化,向社会传递司法权威,才是最终目的。作为司法通往社会的桥梁,一份分析透彻、明理思辨、逻辑严密的判决书,不仅能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恩怨纠葛,而且有助于向社会传播公正的法律理念,培育公民信赖司法、尊重司法进而选择司法的法治基因。
正因为如此,大凡司法发达的国度,无不重视判决书的撰写。英国学者罗森曾在《英国法的合理性》中把法国简明扼要的判决书比喻为素描,英国的判决书则非常详细、被誉为“洋溢着生命和色彩”,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更是一篇篇精美绝伦的“论文”,说理之充分、分析之绵密、涉猎之广博甚或是其文采或风格都让钦佩不已。
其实,司法的权威从来不在于我们去构建多么宏大的制度语系,而是更深刻地蕴含在司法的细节之中,藏纳于统一、规范、严谨的裁判行为里。作为精密司法的重要细节,判决书的制作过程体现出法官整理思路的过程,展现着鲜活的法律灵魂。故而笔者真诚希望:在判决书上网的倒逼之下,作出一份精密而富有逻辑的判决书,能够成为每名法官的自觉追求。(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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