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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发布日期:2017-01-21    作者:许仙凤律师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
  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土体资格。而工程处是否能成为民诉主体,要看是否经工商部门登记。而项目经理不具法人资格,也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被诉。
  另外施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较多,诉讼中应以变更后的经济实体为诉讼当事人,并向法院提供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资料。被告主体错误后,在起诉标的较大情况下,原告人与其撤诉后重新起诉,倒不如让主审法院驳回本方诉请,原因在于原告撤诉还需承担 50%的受理费,而裁定驳回时原告只需承担受理费50元。
  原告起诉时,如被告属企业法人时,原告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影响法院审理判决;如被告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则原告应提交被告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依据,否则法院很可能以“原告末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已经工商部门登记,从而无法证明被告具合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1、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1)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起诉时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发包人列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
  (2)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后,发生质量纠纷的处理:
  发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是共同被告,共负质量方面的连带责任。
  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确认
  1、工程欠款纠纷。
  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
  2、工程质量纠纷。
  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承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则其他联合方应列为本案共同原被告。
  合作建设
  合作开发的诉讼主体确认;若合作方对合作标的享有共同权益的,且合作一方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纠纷而诉讼的,其他合作建设方为共同原被告。
  涉及分包的主体确认
  因分包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单位发生损失的,建设单位叫以以总包单位为被告,直接向总包单位索赔。而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以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为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侵权的主体确定
  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为原告,而确认对方当事人时应区分涉案工程是否已交付。在工程交付前,以承包人为被告;在工程支付后,以发包人为被告。
  施工人侵权的主体确认
  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过错致人损害,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地上挖坑,安装地下设施,未设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第三人损害的,以承包人为被告,而发包人不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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