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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文化部监察局参与文化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1-24    作者:王芳平律师
驻文化部监察局参与文化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文化部党组关于驻部监察局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跟踪监督的要求,保证文化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根据国家《行政监察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文化部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发改委或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大型修缮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是指对文化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程序运作过程跟踪查看和督促的参与行为。
  第四条 参与文化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不干涉业务活动的原则。
  第五条  驻部监察局根据文化部当年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商文化部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参与监督的项目。
  第六条 监督职责:
  ()监督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监督执行招标投标活动规定程序的情况。
  ()监督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及对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受理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控告、检举问题,应当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
  ()协调处理其他有碍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 监督程序
  ()监督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程序,依法进行监督。
  ()监督人员应参加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了解相关情况,如发现其中有不合法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监督评标专家的现场抽取并确认。
  (四)监督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环节。
  (五)监督人员在参与监督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写出监督工作报告。
  第八条 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谦虚谨慎,清正廉洁。
  第九条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人员应予以提醒、纠正或制止;情节严重,构成违纪或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未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四)其他有碍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行为的。
  第十条 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违纪或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造成损失或使损失增大的。
  (二)纵容、包庇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保密事项的。
  (五)其他有碍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3 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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