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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叶庚清

发布日期:2017-02-15    作者:叶庚清律师
哪些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第246 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刑法第257条第1 法定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虐待案 刑法第260条第1 法定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侵占案 刑法270 法定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 刑法第234条第1 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侵入住宅案 刑法第245 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案 刑法第252 法定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案 刑法第258 法定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遗弃案 刑法第261 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
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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