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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我家是否位于拆迁范围内?

发布日期:2017-02-21    作者:孙超律师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董沟村村民,2016年由于成昆铁路复线的建设,当地陆续开始施工建设,眼看了邻居陆续搬迁离开祖孙居住的房屋。自己家的房屋已经由于项目的建设房屋遭遇不同程度的毁坏,当事人还在等待着夹江县人民政府针对此此征收来进行协商补偿问题,可不曾想,在成昆铁路马上要建设好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仍未落实,打听才得知,自己的房屋并不在所谓的项目征收范围内。当事人心理就纳闷迟迟想不通,同样一个区域的房屋,施工已经将自己的房屋毁坏,仅仅因为建设好的项目并不占用自己家的房屋就不属于拆迁范围内,就不需要安置补偿吗?且随着邻居陆续搬走,自己家房屋已经不具备居住的条件,水、电、煤气都无法保障最基本的生活,为此当事人人带着疑惑找到了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的德凯律师团律师。
  【焦点问题】
  在实际办案中经常会遇到各式各样的要求拆迁的当事人,原因很简单,自己的房屋由于拆迁项目的存在已经无法居住,但征收部门及拆迁项目已经建设好并不需要占用当事人的房屋而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搁置的行为。那如何判断我家是否位于拆迁范围内呢?当事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又该如何维权呢。德凯律师就办案中的类似情形进行总结。
  【办案策略】
  1、 调取征地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所以一般办案过程中通过调取涉案地块的征地公告就可以知晓自己房屋拆迁是否依法经过了合法批复,以及征地范围。这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2、 巧用立项批复,所谓立项批复,就是所有项目开始的第一步,需要经过发改委对项目的批准,项目根据是否需要政府投资建设,审批一般又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种,立项只等于其中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中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对于《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一般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只针对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的)等相关手续。且有效期为两年。所以通过调取立项批准文件可以简单得知该项目是否取得了最初的批准文件,且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得知项目的施工范围,环评报告等。
  3、 调取涉案地块的征地红线图
  4、 调取勘察设计研究院项目分户图,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向夹江县国土局调取成昆复线的征地项目分户图,清晰的看到三户当事人的房屋都在项目基座的用地范围内,为后期申请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取得实质性的证据材料。
  5、 铁路施工参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不少于10米(三) 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6、 公路施工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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