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垃圾伤人致人死亡”赔偿案11年后执结
近日,早已从云阳移居万州居住,一直为自己丈夫死亡鸣不平的熊道珍老人,在其女儿谭彬的陪同下,顺利地从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拿到5.5万余元的现金支票,一桩11前的“垃圾伤人致人死亡”案终于尘埃落定。
多少年来,千里峡江两岸群众一直有在长江边钓鱼的传统。闲暇之余下河钓鱼既怡情取乐又饱口福,两全其美,哪知祸根就从钓鱼引起。1996年9月12日下午,时任云阳县农机校教师的谭声谦准备去江边钓鱼,途经当时云阳镇云硐供销社宿舍楼底时,被楼上扔下的火砖头击伤头部,经送往县人民医院和万县市中心医院抢救,终因脑挫裂伤颅内血肿,医治无效死亡。受谭声谦家属举报,云阳县公安局曾以何云碧涉嫌构成过失杀人罪移送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因刑事处罚依据不足,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1月5日作出对何云碧不予起诉决定书。为此,谭声谦的妻子熊道珍及父母谭家修、林孔琼将何云碧告上法庭,请求人身损害赔偿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何云碧居住原老县城云硐供销社位于会仙桥的宿舍内,其宿舍内的住户长期以来均养成从4楼女厕所窗口向河沟倾倒垃圾的习惯。1996年9月12日下午4时许,云阳农机校教务主任谭声谦到该宿舍厕所底部靠芭蕉树边的垃圾堆挖蚯蚓,准备到河边钓鱼用。就在此间,何云碧将家中整理厨房留下的水泥渣等垃圾从窗口往下倾倒,碰巧残砖碎块击中谭声谦的头部。这时正在附近挖地的熊协佐听到喊叫声,赶到现场见谭声谦用手捂头、鲜血直流。熊便朝楼上吼:“你们楼上的要不得,倒渣渣把人家脑壳都打破了。”何听见下面的吼声,便叫刚下班回家的儿子刘某下去看一下。刘某下楼见状,迅速将谭送往县人民医院诊治。由于谭病情加重,刘某同其姐夫周某等人于1996年9月13日将谭送往万县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谭声谦之妻熊道珍和女儿谭蓉随行护理。当年10月2日,谭因头部重物击伤、脑挫裂伤、颅内出血等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惨祸发生后,两家人开始为责任而“战”。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城市高层建筑因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力,坠落物品伤人,是要承担责任的。而且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还有生活习惯不好,居住区设计不规范等因素。综合多方面考虑,法院认为何云碧在居住地随意倾倒垃圾,侥幸认为不会伤害他人而伤害了谭声谦,造成谭死亡的后果,应负一定民事责任。死者谭声谦在垃圾堆挖蚯蚓,应当预见他人倾倒垃圾会造成自己的伤害而轻信能够避免,自己对受伤、死亡后果亦负有一定责任,遂判决何云碧赔偿谭声谦受伤后的医药费,死亡后的补偿费、安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8376元,减除已付的5666元,实际还应给付给原告熊道珍人民币32710元。
该案审理期间,何云碧以不能确定就是她所倒垃圾伤害人,谭声谦所去的地方也不是人行道路为由辩护,认为自己尽了力所能及的责任,没有赔偿的义务。1997年底,法院判决生效后,何云碧抵触情绪很大没有履行法定义务。1998年2月17日,经原告熊道珍申请,云阳法院立案强制执行,但多次执行因何家境拮据未实现给付目的。同年5月22日,为督促何云碧自觉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云阳法院对其采取了拘留15日的措施,期满后何便躲逃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何云碧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1998年9月1日正式裁定中止本案执行。
一个身强力壮、精神健康的大活人就这么惨遭不幸,加害人居然逃避道义和法律责任。妻子熊道珍一直对此愤愤不平、寝食难安,10多年来郁结于胸成放不下的“心病”,而且反复到有关部门信访、上访,要求对方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今年干部“大接访、大下访”活动中,记忆衰退的熊道珍由女儿协助,再次通过多种渠道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按《民诉法》规定,主张双倍迟延履行债务及利息9万多元。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同意了她的请求,并在2个多月时间里,协调动用多种执行手段和矛盾化解机制,真心实意地解决了已年逾六旬的熊道珍老人所反映的问题,切实为她安度晚年消除心里阴影。
这次执行得到了市委督导组、县政府信访办、县人大法工委、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的大力协助,运用执行划扣、说服被执行人子女、采取执行救助、动员双方亲属做思想工作等多项筹资、释疑措施,从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现实生活信息,向银行机构掌握被执行人财产,从民政部门争取资金缺口救助等办法,为熊道珍执行到位赔偿、扶助资金5.52万元,令老人满意地接受了处理结果,并在案件执行终结书上签字。(来源:中国法院网)
饶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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