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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尔斯·比尔德及其宪法学研究

发布日期:2009-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其人其书

  查尔斯·奥斯丁·比尔德(Charles Austin Beard ), 1874年11月27日出生在印第安纳州小镇上的一个“小康”之家(父亲威廉·比尔德是一个农场主和银行家)。1898年毕业于迪保尔(DePauw )大学。期间,一次造访芝加哥豪尔屋(全称为:Charles J.Hull House,通常简称为Hull House,是芝加哥著名社会活动家简。亚当斯于20世纪初建立,专门为移民提供住处、帮助他们在美国落脚并建立社区联系的福利机构)的经历,激发了他在社会问题方面的兴趣。随后,他远航至英国进入牛津大学学习,在那里,他接触了一些经济改革者,并参与创建了罗斯金会堂(Ruskin Hall,一个在职培训学校,解放了上流阶层控制的英国大众。在比尔德眼里,罗斯金会堂是通过工业革命引进来的真正的政治民主,成为政治民主的象征和先驱。这也是第一家劳工培训机构,后在美国的尝试屡遭失败,直到1999年创立的《国家劳工学院》才算是获得了成功)。

  1900年,他曾短暂地回美国一趟,与他在迪保尔结识的玛丽·李特尔(Mary Ritter)结婚,玛丽·李特尔的头衔也是历史学家,一个女权主义者,主要研究兴趣是女权运动和劳工运动,并在这些方面撰写了大量著作(著名的有:《城市里妇女们的工作》(1915)《美国劳工运动简史》(1920),《论理解妇女》(1931),和《妇女在历史上的影响》(1946)等)。在比尔德的多产生涯中,玛丽。李特儿成为他最宝贵的批评者和合作者,基本上有不下于50本书是两个人合作完成。结婚之后,比尔德继续在英国的研究,没多久便回到美国。

  在牛津读研究生期间,他对英国的地方政府产生了兴趣,在康奈尔和哥伦比亚大学做了进一步研究之后,他以《英国的治安裁判所》(1904年,出版于1962年)换得哥伦比亚大学的博士学位。同时在哥伦比亚大学政治科学院谋得一份教职,讲授历史与政治。期间(1904-1917),他和詹姆斯。罗宾逊(James Harvey Robinson)联合发起了一场教学运动,呼吁把促进文明发展的所有因素(包括经济学、政治学,以及知识分子的生活与文化)纳入到历史教学当中。他们还一起撰写了《现代欧洲的发展》(1907),并编写了附属读物,作为大学的历史教材。

  一战的爆发,不仅仅是前线战场的血肉拼杀,大学校园里也是唇枪舌剑、剑拔弩张。尤其是关于战争期间的学术自由和教授批评当政者战争政策的权利问题激起了大学教员们的激烈争论。1917年10月,哥伦比亚大学校董会解雇了两名反对美国政府参加一战的教授,激起了教授们的强烈抗议。在这场争论中,尽管比尔德自己支持美国参战,但为抗议哥大校董会对学术自由的干涉,愤然从哥大辞职。并且自此之后,他除了参与做社会研究的新学院(New School)之外,再也没有谋取稳定的学术研究职位。只在1939年作为政府的访问教授又返回哥伦比亚大学一个学期。因此,尽管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他已在公共管理、社会和对外政策方面成为国内外著名的学者、咨询顾问、时事评论家和善辩者,又有自己独到的研究方法和见解,且著作颇丰(比尔德一生除了150篇文章和60篇书评之外,总共写了47本书,有7本是和玛丽合作撰写,还有24本是和其他合作者撰写),并大都有广泛的影响,但由于他没有自己的研究生,可能也有他对学术自由的恪守,并不“占山为王”,更不会掌管“学术霸权”,所以并没有在他的周围组建一个历史学派。

  从哥伦比亚大学辞职后,他开始帮助组建从事社会研究的新学院(New School)(现在的新学院大学),该学院一度成为从纳粹德国流离出来的难民学者的天堂。同时,他还出任过纽约市公共服务培训学院主任。1923年日本发生了一场损失惨重的地震之后,他又出任东京行政部门顾问。把他对地方政府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结合了起来。

  比尔德在史学方面的巅峰著作当属四卷本的《美国文明的兴起》,以及《美国人的精神》(1943),这些都是和他的妻子玛丽合作完成。也正是有了对大量信息的掌握,才奠定了这些“大部头”著作中轻松而又优美的文字风格。而这种全景式的著作也正是比尔德所支持的“全面历史观”的一个例证。

  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比尔德被作为一个激进分子而受到批评,但在20世纪30年代,他日益担心实施的新政会转变成为战争做准备,于是,自由主义的比尔德开始批评罗斯福新政,他撰写的《罗斯福总统和战争的到来》,就是对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进行了严厉谴责,后又强烈反对美国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并因此被贴上孤立主义者的标签。诚如一位传记作者所说:“他一站在讲台上就有一种超然的气质,他总是一位雄辩者,而不是一位解说者。”可以说他的论述都是在辩论,而不是自说自话。1948年9月1日,一代史学大家查尔斯。比尔德溘然长逝,尽管他的研究方法和关于美国历史的个人观点受到了新一代历史学人的强烈攻击,但他的许多著作至今仍被奉为经典,仍被列为相关领域研究者的必读书目。且与弗雷德里克。杰克逊。特纳一道被誉为20世纪早期美国最有影响的历史学家。

  二、“最高法院与宪法”

  比尔德同时还是司法审查和公法方面最激进的历史学家。最早踏入宪法学研究的著作当属还在哥大政治学院做副教授时发表在《政治科学季刊》1912年3月份上的“最高法院与宪法”一文,后对文中证据材料做了大幅扩充之后,由纽约的一家出版社于同年出版。《最高法院与宪法》一文是针对当时一些学者对最高法院的批评所做的辩解。当时一些著名学者公开指责最高法院行使对议会立法的审查权违背了宪法设计者的原意,是一种“篡权”(尽管这种“篡权”是“伟大”的)。其文中“指名道姓”地提到的有三个著名人物公开持这种观点,并对宪法和最高法院颇有微辞:一个是北卡罗莱纳州首席大法官沃尔特。克拉克先生1906年4月27日在宾西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所做的演讲,题为“美国宪法的一些瑕疵”;另一个是迪金森(Dickinson)法学院院长威廉。捶科特(William Trickett),发表在《美国法评论》上的“伟大的篡权”一文;再者是布丹( L. B. Boudin)发表在《政治科学季刊》(1911年6月)上的《司法政府》。三人基本的观点都是认为宪法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暗示授予最高法院审查议会立法的权力,最高法院所行使的审查权,违背了宪法设计者的原意。

  针对这些人的观点,比尔德毫不含糊地指出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是迫于达成一致,并尽可能减少宪法批准过程中的争论,故意掩盖了他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法官具有宣布议会法案无效——权力。为证明这种论断决非空穴来风,比尔德通过详细而又全面地分析了制宪会议代表们的各种论述,并大段地将他们的原话引用过来,让事实说话,来证明这55个代表,以及一些在宪法批准过程中发挥重要影响的人物,多数是支持,至少是认可司法审查权的。他们对司法权的理解,或者说他们脑海中美国宪法第三条中规定的司法权就是当然包含了司法审查议会立法合宪性的权力。

  与研究最高法院方面的其他激进作家一样,比尔德把社会学和法学作为其智识来源,不是把宪法当作神谕,而是将其当作一份“政治遗嘱”来看待。根据比尔德的观点,法官顺从人性的情感和弱点来解释宪法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比尔德认为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阐明的理由,不是什么伟大的创造,而恰恰是源自马歇尔对宪法设计者原意的透彻了解,紧紧把握了宪法设计者的原意,也是紧扣宪法的精神内涵。这种研究为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提供了正当性理由。但并不能彻底解决司法审查的反多数难题。直到两百多年后的今天,还有不计其数的法律学者承前继后地投入到司法审查的正当性以及适度性的研究当中,并已有“足以装下一个图书馆”的研究成果来讨论这一问题。也许,本来这就是一个没有终极答案的争论。

  三、“美国宪法的一个经济解释”

  当然,比尔德在宪法方面影响最大的著作,当属《美国宪法的一个经济解释》(1913),以及他随后撰写的《杰弗逊主义民主的经济起源》(1915,1965年第二次印刷)和《政治学的经济基础》(1922)都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关注政治问题。尤其是《美国宪法的一个经济解释》,通过对制宪会议代表所依附经济利益的研究,明确指出宪法设计者不是根据政治原则,也不是关心公共的善,而是挂念着自己的“钱袋”,是自身经济利益驱使的产物。这种研究直接“捣向”美国长期以来对“半人半神”式宪法设计者的顶礼膜拜。当时,正好哈佛大学的罗斯科。庞德以及其他一些“法律现实主义者”批评最高法院推翻了一些与财产权相冲突的大众立法。比尔德认为宪法本身就表明了保护私人财产权者的胜利。对此,比尔德提出三点证据:

  首先,他解释说联邦主义者与反联邦主义者之间的冲突其实是一个阶级利益的冲突,支持宪法者都是“动产”(商人、债权人和大奴隶主)拥有者,而反对宪法的人都是“不动产”(自耕农、债务人,甚至无财产者)拥有者。为证明这一点,比尔德详细考察了当时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的个人财产情况。其次,比尔德认为联邦主义者的政治思想反映了受宪法保护的经济利益,特别是麦迪逊的《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强调宪法对派系,尤其是经济派系之间争斗的控制,是为了保护财产权。最后,比尔德得出的结论说联邦主义者实质是反民主的精英主义者,他们极力推翻早期各州宪法和《邦联条款》中的民主发展方向。这些可以通过联邦主义者支持通过财产来限制选举权,支持司法审查立法,以及总统和参议员的间接选举,参议院制约众议院等即可看出。

  当然,该书刚一出版,便在学界,乃至整个社会引起骚动。遭到包括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尼古拉斯。默里。巴特勒(Nicholas Murray Butler,美国教育家、政论家和诺贝尔奖获得者)和美国前总统威廉。霍华德。塔夫脱(William Howard Taft)在内众多批评者的强烈攻击。美国的一些政治学家批评比尔德的“经济决定观”是“异端邪说”,认为他是一个二流的马克思主义者。哥伦比亚的一些大学理事认为这是对制宪之父们的攻击,说他使用了错误的方法论;进步主义者认为,比尔德的作品通过展示宪法制定者和常人一样的经济动机,从而降低了宪法的权威。当然,也有学者赞扬他革新的研究方法,并承认殖民地统治阶级的个人经济利益对初生的美国政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他的这本著作至今仍是美国各大高校和公共教育中的流行读物(国内许多高校也将该书忝列为宪政专业研究生的必读书目)。

  四、结 语

  作为历史学家的查尔斯。比尔德,一生对宪法学的研究主要也就这两部“小书”(篇幅上都不足十万字)。但已经足以使其在美国宪法史上拥有一席之地,并成为研究美国宪法时绕不过去的一个人物。作为一个学者和历史学家,比尔德通过强调“完全的人”,包括经济利益对政治的关系,改变了美国历史的教学和研究。同时也把这种思想带入到宪法史的研究当中。1933年,当选为历史学会主席的比尔德,在学会的演讲中承认历史知识的基本的主观性:“书写历史”仅仅是一个“忠实行为”和“客观事实”。再后来的演讲中,他又说书写历史“仅仅是个崇高的梦想”。当他的经济决定观失去刚性的时候,他就能在《共和国》(1943年)一书中较为传统地评价制宪之父们。

  对于一些事物的评价,我们向来认为历史会给予一个公平的论断,那是因为有许多事情必须经过时间的冲刷之后,才能知道孰是孰非。而有一些可能是没有终极答案的问题,时间的伟大也未必能完全体现出来。但对于学人的著作来说,经过历史的洗礼之后,还能受到后人的研读,尤其是还能作为该领域不可逾越的书目,我想这便足以显示其伟大之处了。(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李松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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