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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09-03-04    作者:王成律师
一、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
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与使用强制手段的统一,即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内在特症,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是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在妇女不同意发生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如何认定被害妇女的不同意或者同意?首先从时间上看必须是在性交当时被害人不同意;其次,缺乏被害妇女的同意与行为人有无强制手段并无必然联系;最后,被害妇女的不同意并不仅仅是指行为人在与妇女性交时妇女有所反抗,甚至有明显的反抗,也不能将妇女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性交就视为同意性交。行为人只要使被害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状态,就足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而不必要求妇女有反抗的表现。
二、强奸罪行为手段的理解
<<刑法>>236条对强奸罪的手段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规定方式,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如何理解这些手段?1、暴力手段,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2、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人等。3、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用药麻醉或者用酒灌醉对妇女进行奸淫
三、行为人具有奸淫目的是否就成立强奸罪,间接故意可否成立强奸罪
在刑法理论上,许多学者将强奸罪的主观目的仅仅归结为具有奸淫目的,笔者认为不妥,理由是强奸罪中的行为人固然是具有奸淫的目的,但行为人具有奸淫目的并不一定就构成强奸罪,是否构成强奸罪还要看这种奸淫是否具有违背妇女的内容,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奸淫妇女的主观目的,是区别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关键。强奸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在刑法理论上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强奸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不构成强奸罪。
四、以胁迫、欺骗手段构成的强奸罪和以纠缠、谈恋爱等方式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界限
根据1984年“两高一部”《解答》的规定,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手段,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往往伴有纠缠行为,但应将强奸罪的胁迫手段与单纯的纠缠等在精神上不能达到强制妇女意志的行为区别开来,不能把任何纠缠或者不足以强制妇女的一些威胁行为都认定是胁迫,从而认定行为人犯有强奸罪。另外,青年男女在恋爱过程中的性交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未婚男女青年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属于道德评价的范畴,不能以犯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以谈恋爱为欺骗手段,利用妇女意欲与之结婚的心理,与妇女发生性交而违背妇女意志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五、与女精神病患者或者有严重先天痴呆症妇女性交行为的认定
患精神病者或者有严重先天痴呆症妇女,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法律特别规定保护她们的人身权利,明知妇女精神病患者或者有严重先天痴呆症妇女,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人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由此可见,在认定同女精神病患者或者有严重先天痴呆症妇女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时,关键是看两个方面:其一,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精神病患者或者严重先天痴呆症患者;其二,患者妇女能否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行为人明知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有严重先天痴呆症而与之性交的,无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妇女是否同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
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程度严重的先天痴呆症患者,在女方自愿情况下发生性交行为,不应以强奸罪论处
行为人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或者精神病患者基本痊愈的妇女发生性交,妇女本人同意的,亦不应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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