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抢劫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09-02-20    作者:王成律师
所谓抢劫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取得公私财产的行为。
1、如何把握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2、如何认定抢劫罪的主观特征
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占有特殊物品为目的,进行抢劫的,并且刑法分则已有专门规定的,不再定为抢劫罪,而应按照有关的专门规定定罪处罚。如抢劫枪支弹药罪。
3、关于对抢劫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和犯罪对象的掌握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指复杂客体,即抢劫行为即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在复杂客体中,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主要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是次要客体。也是区分其他侵犯财产罪以及不同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为双重对象,既包括被害人的人身,也包括被害人的公私财物。这里的公私财物范围,既包括合法的公私财物,也包括非法的公私财物。
如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
4、如何正确理解抢劫罪的客观特征
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取得财物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殴打、捆绑、强制禁闭、伤害、杀害等,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物理性的强制力和破坏力,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使被害人不敢抗拒或者无法抗拒,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所谓胁迫,是指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施以精神上的强制,如以当即杀害、伤害等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交出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屈从不敢阻止犯罪行为人而任其将财物劫走。如揭发隐私、毁坏财产等。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之外的对被害人的人身施加作用而使被害人不知或者不能抗拒的各种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麻醉、用毒物毒害等使被害人处于昏睡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而当场将财物劫走。构成抢劫罪,必须以当场劫取财物为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要当场取得财物,才能构成抢劫罪。
对抢劫罪的立案标准的认定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精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2、(1)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的;(2)入户抢劫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4)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7)持枪抢劫的;(8)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9)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10)携带凶器抢夺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