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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权利人的风险与预防(一)

发布日期:2017-03-06    作者:丁嫣律师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形式,可以通过买卖、质押从而实现其流通和经济价值。本文将简要梳理股权质押实务中的重大注意事项,以防范股权质押中的风险。
一、标的股权须为实权且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
用于质押的股权所对应的出资必须已经足额认缴,如所对应的出资没有实缴,质押该股权相当于空头支票,权利会落空。
其次,用于质押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再次,用于质押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已经被质押、在公司章程或通过股东协议对权利做了种种限制等——虽然限制不一定会对质押权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却可能对质押权的行使构成障碍。
对以上问题,质押权人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前,必须查询用于质押股权的出资、质押情况以及股权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如果存在以上情形,则必须加以排除,或与公司及其股东签订书面协议对股权权利的限制予以取消。
二、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
股权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自签订时成立,登记后生效;因此,股权质押必须登记,只有登记,质押合同才生效,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确保质押股权不被质押人私自处分,否则,可能因质押合同未生效而导致范权利落空。
目前股权质押登记机关主要是股权托管中心(一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市公司)和工商局(其他公司);对于非上市公司,还必须将质押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上。如果是不记名股票,则以股票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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