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公告
发布日期:2017-03-08 作者:齐程军律师
证监会认定,2014年4月30日至5月6日间,安硕信息相关当事人与某证券机构分析师接触达成默契,决定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调研、路演等多种形式持续、广泛、有针对性地宣传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间,公司在多次与投资者进行业务交流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
安硕信息投资者索赔条件: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认为,在2014年6月22日到2015年8月17日之间买入安硕信息股票,并且在2015年8月1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任何数量安硕信息股票,可发起此次索赔诉讼,安硕信息投资者提起此次索赔,不会发生任何前期费用。
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齐程军律师团队
电话(可加微信):1599523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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