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政策变化导致无购房资格,合同解除订金应退还
发布日期:2017-03-09 作者:张静律师
王小姐购买陈小姐一套二手房,向陈小姐交付20万元订金,陈小姐向王小姐出具了收据。后来,新政策出台,因王小姐是政策规定的限购对象,王小姐没有如期和陈小姐签订购房合同,陈小姐就将该房产出售他人。而陈小姐却没有退还王小姐购房订金20万元。陈小姐认为,王小姐给她的20万是“订金”,既然王小姐没有履行约定,因此不能归还。
法院认为,“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未约定,一般认为是“预付款”性质。因此,王小姐支付的20万元款项的性质为预付款,陈小姐应将预付款和利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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