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律师谈伤残鉴定的误区
发布日期:2017-03-15 作者:长沙国晖律师
(一)鉴定种类上:将伤情鉴定混淆为伤残鉴定;
(二)鉴定必要性上:认为只有伤情严重才需进行司法鉴定;
(三)鉴定内容上:将创伤时或治疗时的伤情与伤残鉴定结论简单地划等号;
(四)鉴定机构的选择上:认为只有去交警队或者保险公司指定的鉴定机构才能进行鉴定;
(五)时机上:一味地追求早和快,或者过度地担忧后续风险延误鉴定时机;
(六)费用上:认为需要自己支付数额不少的鉴定费,不划算。
实际上,一个最有利于伤者的鉴定方案,往往需要有经验的律师和专业人员,全面分析各方面的情况后才能综合制定出来的,并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统一方案。在实践中,同一个案件不同的鉴定方案,得到的赔偿差异相差几千元或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都不稀奇。因此,在进行鉴定前最好咨询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国晖长沙的律师,听取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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