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发布日期:2017-03-18    作者:高震律师
 (一)概念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主体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是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里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客体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2、罪责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有意包庇、纵容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2)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3)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4)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5)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6)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