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被羁押人会见亲属权
发布日期:2004-08-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个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或逮捕起,至司法审判终了前这段羁押时间,短则半年,长则两年不能与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会面。因为我国刑事法律没有规定被羁押人羁押期间享有会见亲属权利,根据刑事司法惯例,看守所不允许犯罪嫌疑人会见其亲属。这一做法是否人道,是否合理?我认为被羁押人会见亲属权利属于司法人权内容,应该遵循国际刑事司法惯例给予保障。
保障被羁押人审前会见亲属权利是国际刑事司法人权的要求。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十分关注被羁押者审前待遇问题,《联合国拘禁者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保护羁押或监禁人的原则》都规定了被羁押人享有接触家庭成员权利内容。关于接触家庭成员权利包括被羁押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通知其近亲属有关羁押的原因和地点,有权要求会见自己的近亲属,有权与自己的亲友通信,有权与自己的亲友保持一定联系等项内容。以上内容已构成国际刑事司法人权的组成部分,在许多国家刑事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保障。
但是对于被羁押人会见亲属权利,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却采取了回避和保留态度。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律没有涉及被羁押人审前会见亲属权利内容,由于立法回避这一问题,所以在理论上既不能肯定存在这一权利,也不能否定存在这一权利。在司法实际中,司法机关则采用了两种做法:对于中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被羁押人的会见权,只允许被羁押人与近亲属通信,不允许被羁押人与近亲属会见;对于外国籍的犯罪嫌疑人,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4条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可见,我国司法机关对于被羁押人会见亲属权利既肯定又否定,但是实施内外有别政策,对于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亲属权有所考虑,而对于中国籍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亲属权则不予以考虑。这种内外有别显然属于一种不平等的司法待遇。
我国对此问题立法上的回避态度和司法中的保留做法可能出于种种现实原因考虑。但是显然它与多数国家刑事司法惯例相背,不符合国际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要求,影响我国刑事司法的社会声誉,损害我国司法机关的国际形象。
保障被羁押人审前有权会见亲友是一种司法人道待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人从拘留逮捕起至一审审判止,如果没有任何法定延长情况的,其羁押期限是4个半月;如果有各种法定延长情况的,其羁押期限可长达20个月。除此之外还有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所适用的合法长期羁押以及司法机关违法办案所造成的超期羁押情况。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被羁押人一般都要在羁押场所中度过一段不算短的日子。在羁押期间内,被羁押人思念父母妻儿亦是人之常情,提出会见亲属应该视为一种正当要求。我国在刑事法律上对此权利未作规定,在刑事司法中一般禁止被羁押人会见亲属,致使被羁押人没有机会会见亲属,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司法人道主义的要求。一个家有七旬老父的儿子因有诈骗嫌疑而被羁押,其案件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和再审程序,历时三年有余,目前仍然没有终审结论,其间其父多次求见其子而不得。一个新婚不久的丈夫因为涉嫌结伙抢劫而被逮捕,由于证据原因,此案一直久拖不决,迄今其妻所生之女已经4岁,从未见过父亲。在司法实际中这种情况并非鲜见。
对于被羁押人会见亲属权的问题,我国立法上采取回避态度和司法中实施保留做法可能基于这样一种顾虑:担心这种会见可能发生通风报信情况,影响案件侦查取证工作。我们认为,作为司法机关存在这种顾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只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适当的控制办法,会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其实是可能避免的。例如,看守人员在场、采用透明隔离装置、实施时间控制,限定谈话内容等等。因担心会见可能造成通风报信后果而剥夺被羁押人的会见权,这种做法是不明智的。
应该认为,我国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在保障被羁押人人权问题上已经取得重大进步,但是被羁押人会见亲属权的问题仍然有待于立法的确定和司法的解决。这一问题看似涉及范围不大,实则关乎一个国家司法人权保障问题,特此呼吁重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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