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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立案须知

发布日期:2009-03-13    作者:110网律师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或刑事自诉,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二、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是指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案件,具体包括代位权纠纷案件、撤销权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保管合同纠纷案件、仓储合同纠纷案件、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行纪合同纠纷案件、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监护权纠纷等)、继承纠纷案件(继承权确认纠纷、遗赠纠纷等)、选民资格案件、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名誉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等。
材料要求:
    (一)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被告住址证明(应为经常居住地)或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含被告自与原告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到起诉时的一切企业变更资料);
    (四)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五)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六)双方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复印件或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的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
    (七)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
以上案件如原告方为香港当事人,其委托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执业的律师办理诉讼时,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如为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三、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材料要求:
    (一)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做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四)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五)行政机关对原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复印件或相应的证明行政机关与原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
    以上案件如原告方为香港当事人,其委托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执业的律师办理诉讼时,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如为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四、刑事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以下均指刑法);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57条第一款);
3、虐待案(第260条第一款);
4、侵占案(第270条)。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第234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252条)
4、重婚案(第258条)
5、遗弃案(第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第三章第一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三章第七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材料要求: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五、执行案件
    (一)、执行案件包括:
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由本院一审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或者同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4、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以上案件的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其他地区、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执业的律师代为申请执行时,比照民事案件的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取得执行申请权登记。登记后案件移送执行局,由执行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应以查证的财产作为执行标的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其财产不足以执行的,由执行局向申请人发给《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凭《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申请权登记程序
1、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权登记请求,由立案庭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2、申请人申请执行申请权登记,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执行申请权登记申请书和执行申请权登记表:申请书和登记表应当写明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登记表还需原审法官签名确认法律文书的效力。
(2)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如法律文书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则还应提交相关的合同原件;如法律文书为生效的劳动争议裁决书,则还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该裁决书生效的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持有个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上列材料应当编写序号并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一份与证据材料一并提交法院存档,一份经法院承办人签收后交申请人留存。
3、立案庭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对其申请予以登记:
(1)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双方或者一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
(4)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被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
(5)被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6)属于本院管辖。
4、立案庭应当在登记后二日内将案卷移送执行局。
    (三)、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程序
1、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不再进行申请时效的审查。
2、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可在登记的数额内,根据可供执行财产的数额分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填写立案审批表。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签字盖章。执行标的应以执行局查证的财产(须经执行员签名)为准。
4、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人应先到原经办案件的执行庭领取恢复执行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后交原案件承办法官确认签字报庭长审批后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中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原执行法律文书复印件;原交执行费收据复印件;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按上述规定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5、对于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立案庭经审查其已取得执行申请权登记且执行标的明确的,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6、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二日内编立案号,并将案卷移送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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