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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7-03-28    作者:王胜利律师
导读: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发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整体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自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以来,实务中的股权转让往往是具有瑕疵的,即股权转让人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此种情形下发生的股权转让,容易引起纠纷,有必要对其法律效力进行认定。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公司法并没有对股东转让的股权进行任何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有关义务与责任的分配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这一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与判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转让的股权是否必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可以转让吗?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需要对这些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结合合同法及公司法相关规定,我们认为,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的股权是不完整的,股权受让人得到的股东地位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必须结合股权转让价格区分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


  • 其一,如果股权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将转让股权的真实情况如实相告,受让方知道这一事实后仍然愿意以协议约定的价格受让股权,则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 其二,如果股权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隐瞒了转让股权的真实情况,股权受让方在签署协议时不知道股权瑕疵的事实而以协议约定价格受让股权的,则受让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其被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股权转让协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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