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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七件事

发布日期:2017-03-31    作者:王丽律师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七件事
 
审查起诉阶段,是律师审前辩护的“最后机会”。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需要在本阶段争取“不起诉”;辩护律师的“有罪辩护”,需要在本阶段影响公诉人的起诉方向。 1、复制侦查卷宗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完整阅读侦查卷宗,并对其进行复制。律师复制卷宗主要采取刻录光盘方式,从而保证案卷清晰。当然,票据、图片等彩色文件或需要比对字迹的文件,辩护律师应该阅读原始卷宗,以便于发现这些证据是否是原件、是否被篡改。
2、阅读侦查卷宗
      阅读侦查卷宗即“阅卷”是辩护律师的“基本功”,许多律师习惯由助理来完成阅卷任务,其实辩护律师应该自行浏览全文。阅卷需要做“阅卷摘要”,将卷宗中重要内容特别是可能影响无罪、轻罪或定罪、量刑的部分摘录下来。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应当成为“阅卷”的摘要重点。
3、撰写法律意见书
      阅读侦查卷宗后,辩护律师应当根据“阅卷摘要”撰写法律意见书。准备提交给检察机关的法律意见书应该包括六个部分,即“基本案情”、“法律事实”、“法律分析”、“律师意见”、“参考法条”、“参考案例”。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例如“学者论述”、“专家意见”。
 4、会见犯罪嫌疑人
      撰写好法律意见书后,应该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此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在于向其核实“基本案情”,从而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与完善。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该注意自我保护,避免被指控“串供”。
5、修改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辩护律师应该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完善自己的论证。犯罪嫌疑人面对辩护律师出示的数页、十数页甚至数十页法律意见书,必然会对案情进行补充。辩护律师应当注意,法律意见书不能“提醒”办案机关补充证据,除非那些证据如何补充。
 6、约见办案检察官
      辩护律师约见办案检察官应该“趁早”,即办案检察官还没有向检察院提交起诉书之前。一旦检察官制作的起诉书已经被检察院盖章,则检察官有支持该起诉的义务,辩护律师难以通过说服检察官还说服检察院。辩护律师约见办案检察官,一方面是通过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向其反馈自己的辩护意见,另一方面则是失去当面说服检察官。此外,辩护律师需要通过检察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约见检察官时一并提交。
7、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犯罪嫌疑人羁押后,辩护律师都应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律师阅卷后特别是制作好法律意见书后,占有详细的案卷材料,更有理由去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不予羁押”。辩护律师可以过一段时间提交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直到嫌疑人被变更强制措施或法院判决生效为止。当然,申请的事实与理由应当逐步完善。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意见可能成为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提纲”的一部分,这就需要辩护律师“谨慎小心”。辩护律师没有证明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义务,只有证明嫌疑人无罪或轻罪的职责。案件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回到审查起诉阶段,则辩护律师应当重复上述“七件事”。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应该主要通过申请书、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来完成。在“错案追究制”与“终身负责制”环境下,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越来越被办案机关重视。这种技术辩护,不仅是帮助无辜者免受冤屈,也是协助办案者远离冤假错案。
作者:余安平
来源: 刑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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