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7-04-01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一、为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支出,如家庭日常开支、购置生活用品、购置房屋、修缮房屋等所负债务;
三、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治病所负的债务;
四、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或者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实际上是由夫妻共同经营,或者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的;
六、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家庭承包经营所的债务;
七、因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离婚时能否对北京车牌进行分割?
- 出差期间在宾馆睡觉突发疾病死亡是工伤吗?
- 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已不具有优先效力
- 2024年6月1日起,第一顺序继承人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交易明细的,银行应当支持!提款不
- 确认劳动关系的9条参照证据
- 民法典中物权共有的类型及分割方法
- 在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案件中,如何来认定“竣工验收”?
- 工程价款以审计为准的具体认定
- 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常见法律问题
- “先票后款”条款的效力认定
- 与电子商务网络直播带货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重要条款之
-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如何起诉
- 新公司法施行后控股股东不享有决定权的23个事项
- 最高法示范案例: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营收款项不入公司公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 除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外,其他人员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等损失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