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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人权保障与劳动法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7-04-05    作者:李丹律师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受用人单位的保护,其人权也该受到尊重。正是当今社会对人权的追求才引导着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专制专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制。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人权意识,人权理论,人权制度和人权的实现不断发展完善。今天,承认人权,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已成为国际法和世界各国国内法的一个根本准则,成为现代法制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人权,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就是为了实现人的"尊严与价值"(《联合国宪章》),按照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其中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方面的人权保障则是通过劳动法律的立法及实施来实现的,我国于1994年7月5日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充分地体现了保障劳动者人权这一宗旨,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做出了贡献。
  一、劳动法是劳动者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一)人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和保护
  人权是人的本性或本质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人人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物质丰富和精神愉快,要求成为幸福的人,这是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这是人权发展的永不枯竭的动力。另一方面,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为人不是孤立地生活在世界上。人和人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及个人、群体和社会之间都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这就必然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形式去加以调整,故而社会关系的存在成为人权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在人类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人们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决定着人权的性质与状况。人权的实现、保障和发展,只能在法律的调整下,使社会关系不断改善并趋于理性与和谐中才能实现。
  (二)人权的本质即人们应当享有的各种利益只能由法律来维护与保障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所追求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人们所追求的人权,就是受一定伦理道德所支持与认可的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的基础是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益,其内涵是极其广泛的。既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也包括人身权益。因此,无论是国内人权还是国际人权,总是意味着个人、群体、社会与国家相互之间在各种利益上的追求、享有和分配。可以说,人权体现为各种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即对人权的追求,实质上是对权利份额所对应的特定利益的追求。在促进人类文明的动力系统中,最原始最深刻的动力即利益,而人权的本质恰好就是利益。人权和利益是同一事物表现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在现实生活中,人权即利益只有通过法定的权利、义务规范才能加以保障和实现。什么样的个人或群体,应当享有什么样的人权,如何确认和保护某项人权,均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借助国家意志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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