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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7-04-07    作者:110网律师
 危险驾驶罪也是刑法规定的罪名之一,是不是与交通事故罪傻傻分不清楚。今日将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总结供参考。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为犯,不要求像交通肇事罪一样达到直接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而是一种危险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从罪名来看,就是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安全隐患,简单来说,驾驶的行为危险,比如飙车行为,刑法称其为追逐竞驶;驾驶人的状态危险,比如醉酒;驾驶的状态危险,比如超员、超速;驾驶的物品危险,比如载的是危险化学品。一、《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员,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升/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特别注意:
1、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2、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
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4、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5、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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